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切实做好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的选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聘志愿并适合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
第三条 实行双重管理,学生处统筹班主任的选拔、培训及考核,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主要为学生的学业指导及班级日常管理,具体要求由学生处拟定。
第五条 班主任的工作量原则上为一个自然班级。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关系。
(三)年龄45岁及以下,身心健康,热爱并能够胜任班主任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聘和配备
第七条 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的选聘原则。
第八条 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一年,根据其工作表现可以续聘。
第九条 班主任选聘和配备
(一)每年8月,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及辅导员配备情况,提出班主任选聘计划,学生处进行核定后报人事处备案。特殊情况下,可临时组织和开展选聘工作。
(二)班主任选聘工作采取个人申报、组织选拔的方式进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青年教师,填写《西安工商学院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申请表》(附件),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推荐,并将推荐意见报学生处。
(三) 人事处协同学生处统一组织选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四) 应聘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在所在二级学院担任班主任,本学院班主任岗位不足,可跨学院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五章 考核
第十条 学校将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作为青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专职教师及行政人员担任班主任,不另外发放津贴。
第十一条 班主任的考核办法由学生处拟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同时报送人事处备案。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不宜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可随时解聘,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人事处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