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商学院
教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出勤实行坐班制、值班制和有条件不坐班制三种考勤方式。
实行坐班制工作的人员:各部门(二级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实验员等。坐班制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执行院长办公室作息时间要求。
实行值班制工作的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图书管理员等。
实行有条件不坐班制工作的人员:专职教师。有条件不坐班的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参加学校、所属部门(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安排。
上述人员中,聘任时对履职考勤方式另有约定的,按有关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
凡我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 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学校考勤管理由人事处总负责,以部门(二级学院)为单位实施考勤, 各部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属人员的考勤。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肃考勤管理,确保教职工请、休、销假情况真实、客观、公正。
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掌握考勤情况, 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考勤实行月报制, 按月将考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人事处, 并向教职工公布考勤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应如实上报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所上报考勤情况与事实不符者,有关人员按工作失误或工作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有未请假缺勤者、超假不归者、请假未获准擅离岗位者均按旷工论处。教职工产假、婚假、丧假、病假、事假、迟到、早退、串岗、脱岗、擅自离岗、旷工、旷课等均为缺勤记载。
第九条 实行“离岗留言制”。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办事等离开办公室半天及以上者,必须告知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办公室门外醒目位置文字留言说明外出去向及时间。外出不留言者,视为脱岗。
(二)坐班制工作人员,因工作等原因外出,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在OA系统上填写《(西安工商学院)教职工因公外出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工作时间之外完成工作任务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分管领导可以按请休假审批权限安排其调休。
第三章 请休假规定
第十条 教职工按规定享有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事假等休息休假。请休假需按月累计上报缺勤。教职工请假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请休假前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沟通请假事由、请假天数等事项,并在OA系统上填写《(西安工商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超过期限未办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申请医疗期,即病假。教职工病假需持二甲以上(含二甲)医院(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诊断书(盖章有效)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二)教职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负责人酌情批准。一天(不含)以上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三)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工资按个人工资标准的50%计发。发放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当月病假超过15天,当月无绩效工资;全年病假超过30天,当年无年终奖金。
(四)医疗期(休病假)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满后,逾期不能从事工作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病休期间,在外从事其他有酬劳动或小病大养的教职工,学院有权停止其病假,并限期复工。对拒不复工者,属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予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婚假:教职工结婚可申请婚假。请婚假需出具结婚证明。
(一)婚假假期为3天,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者,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限一次性休完。
(二)教职工申请婚假,必须于休假前带双方结婚登记证明,依照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教职工休婚假期间计发全额工资。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生育假,亦称产假,是指为了保证女教职工在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所给予的假期,系指女教职工分娩或流产休假。男教职工配偶生育,可申请护理假。
(一)女教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可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产假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二)男教职工配偶生育,可申请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护理假20天。
(三)女教职工怀孕流产者,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给予产假。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四)一般情况下,教职工应于休假前申请产假,依照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五)教职工休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照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六)哺乳时间规定:
1.女教职工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多胞胎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4.哺乳时间不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教职工可申请丧假。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
(二)丧假期限为3天,需到外地为亲属料理后事的,可视情况另给1至2天路程假。
(三)丧假期间计发全额工资。超过规定期限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一)教职工申请事假需事先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紧急事宜不能事先请假者,应用电话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口头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二)事假期间减发当日全部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当月无绩效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当年无年终奖金。
第十六条 年休假:在我校年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享受年休假。
(一)教职工在本校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二)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三)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教职工年休假在当年12月31日前有效,教职工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次使用,但最多不可超过3次。如教职工未休息视为自动放弃,如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内休息时,必须经人事处同意,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教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教职工年度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60天以上或当年产假超90天,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年休假假期者,不再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后再有上述情况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教职工申请年休假,应于休假前7日内依照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六)教职工年休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七)教职工年休假的具体时间,按主管部门负责人等领导批准的时间执行,不能影响学院整体工作。
第十七条 加班管理
学校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学校将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安排员工调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加班。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员工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按旷工情节论处。
以下情况将不被视为加班: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当天工作任务,当日没有完成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2.未按学校加班审批程序审批的加班;
3.学校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4.学校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5.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第十八条 调休管理
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各单位每月25日按教职工实际加班填报当月《调休确认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人事处审核、备案,过期不予受理。
《调休确认单》作为员工调休的依据,各单位负责人按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调休,应在当学期内使用完毕,未使用的《调休确认单》按放弃处理。员工调休,填写《调休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情况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一次者,由所属部门通报批评;教职工在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30分钟以内两次者,按事假半天处理并由所属部门通报批评;教职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不超过半天(含半天)者,按事假半天处理并由所属部门通报批评;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30分钟以内三次者,按事假一天处理并由所属部门报学校通报批评;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超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并由所属部门报学校通报批评。
教职工串岗、脱岗不超过30分钟者,由所属部门通报批评;教职工串岗和脱岗超过两次或超过30分钟不超过半天一次者,按事假半天处理并由所属部门通报批评;教职工串岗和脱岗超过三次或一次超过半天不超过一天一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并由所属部门报学校通报批评。
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串岗、脱岗六次以上,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属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予以解聘或劝其自行离职。
休假时超过假期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或其他处理。休假时的请休假审批手续不全,视为事假或旷工。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两天(含)以内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两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辅导员请假一天(含)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副院长审批;一天以上(不含一天),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学生处处长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在学生处备案。
(二)教职工申请病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及年休假须通过OA系统填报《(西安工商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进行审批后,携带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到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休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在三天内至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未及时返回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视为旷工。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旷工及其处理
(一)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旷工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坚持正常工作或离开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各类假期期满后未到岗正常工作,且未办理续假手续。
3.虽然申请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但未得到部门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期到岗正常工作。
4.一个月内离岗、脱岗、串岗累计达8小时,教师旷课2课时,均视为旷工一天。
5.其他视为旷工的情况。
(二)旷工处理
旷工除扣发当日工资外,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一年累计旷工达到2天(含)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报学院院务委员会决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